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仁康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忠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AJRC686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星宿乡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9号
当事人大方仁康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AJRC6869,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中宝,成立日期2020年07月06日,住所:大方县星宿乡街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92-552052112D6001,所有制形式:私人,医疗机构类别:综合医院,经营性质:营利性,法定代表人:王忠宝,诊疗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9年10月17日。该医院系民营医院,属于定点医疗机构。2025年12月4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大方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大方县医疗保障基金综合监管协同信息台账”及电子档明细表,对大方仁康医院2023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6日的医疗服务收费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医疗服务违规收费问题:1.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涉及人次41人次;2.同一患者同一时间内开展多部位超声检查,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多次收费,涉及5人次;3.同一患者同一时间内开展隔物灸法多次收费,涉及130人次;4.同一患者同一时间内开展肩周炎推拿多次收费,涉及13人次;5.心电监测按小时付费超过本次住院间隔时间,涉及3人次;6.同一患者同一时间内开展灸法多次收费,涉及171人次;7.医院开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使用的是酶法,而以干化学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涉及1098人次。经查证认定,上述1至6违法了《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八)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7违反了《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加收费用”。2025年12月16日,经对当事人询问及调查,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是参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价格标准》自主定价,价格小于或等于上述《标准》中的价格。在询问中当事人对上述违规收费问题表示无异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违规收取的费用如下:1.床位费多收取41人次,其中3-4人间床位费多收取20人次,多收取20天,执行单价为8.1元/天,其中5人间及以上床位费多收取21人次,多收取21天,执行单价5.4元/天。床位费共多收取275.4元(其中医保报销部分90%,共计247.86元,个人自付部分10%,共计27.54元);2.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多收取5人次,多收取5次,执行单价13.5元/次,共多收取67.5元(其中医保报销部分90%,共计60.75元,个人自付部分10%,共计6.75元);3.隔物灸法费多收取130人次,多收取173次,执行单价13.5元/次,共多收取2335.5元(其中医保报销部分90%,共计2101.95元,个人自付部分10%,共计233.55元);4.肩周炎推拿费多收取13人次,多收取13次,执行单价19.8元/次,共多收取257.4元(其中医保报销部分90%,共计231.66元,个人自付部分10%,共计25.74元);5.心电监测费多收取3人次,多收取18小时,执行单价3.6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叁圆柒角陆分伍厘(¥693.765元); 二、罚款陆佰玖拾叁圆柒角陆分伍厘(¥693.765元);以上一、二项共计罚没款壹仟叁佰捌拾柒圆伍角叁分(¥1387.53元)。
698.76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方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
2023年4月25日16时,我大队监督员李志华、杏磊在对大方县星宿乡街上的大方仁康医院(地址:大方县星宿乡街上,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AJRO6869,投资人:王忠宝,男,汉族,出生日期:1996年3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611,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达溪镇达溪村浪坝子组,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政务中心,该场所主要用于医院使用,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疏散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间未安装乙级防火门)、2 楼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若不及时处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给予大方仁康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