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在听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良均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QWUYC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二组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事人电子档案,2025年7月5日,自然人宋良均以自主申报的方式成立“蕲春县在听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填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当事人店经营场所为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新塘村二组7号,该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自有。
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经营,经本县蕲州镇新塘村委会核实,证实该村并无二组7号此地址,当事人店登记的经营场所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络及网店客服沟通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执法人员在蕲春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店无税务登记信息,无社保缴纳信息。自当事人2024年7月5日完成注册登记之后,本局多次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