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众益塑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后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7GRX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工业园(何岭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9年1月2日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97GRX68),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工业园(何岭村)六组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生产了“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ZY-109-1)”5顶,生产成本每顶10元,出厂检验用去1顶,以每顶12元销往溆浦县恒发电配批发4顶,货值金额48元,获利8元。2025年8月19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头盔(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6,规格型号:ZY-109-1)进行抽检,样品数量:2顶(备样数量1顶),《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0819113,检验结论:“经检验,壳体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怀化市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过当事人与经销商沟通,该批次头盔经销商全部售完。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生产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ZY-302A)”8顶,生产成本每顶10元,出厂检验用去1顶,以每顶12元销往凯里市志伟摩托车配件商行7顶,货值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为14元。2025年8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头盔(生产日期/批号:202410/001,规格型号:ZY-302A)进行抽检,样品数量:4顶(备样2顶)。《检验报告》编号:JD/QT/2503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结构、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依据《贵州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过与经销商沟通,该批次头盔经营商全部售完。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生产了“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108A)”15顶,生产成本每顶10元,出厂检验用去1顶,以每顶12元销往东海县牛山伊秀服饰商行14顶,货值金额168元。获利28元。2025年9月17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头盔(生产日期/批号:202407/001,规格型号:108A)进行抽检,样品数量:4顶(备样数量2顶),《检验报告》编号:No:SYJDCJC2520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吸收碰撞能量(低温)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与经销商沟通,将未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剩余10顶召回后进行报废处置。
上述不合格头盔数量共计25顶,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元,两项共计55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