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生堂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伟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30764686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楼下宅村大元山路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3﹞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3日和2022年12月09日分别从***公司购进批号为2209216的汇仁肾宝片10盒和9盒;于2023年5月23日从***公司购进批号为2210290的汇仁肾宝片40盒;于2023年7月12日从***购进批号为2210290的汇仁肾宝片5盒。2023年7月25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批号为2209216的汇仁肾宝片3盒,批号为2210290的汇仁肾宝片4盒,当事人店内电脑零售管理系统中显示批号为2210290的汇仁肾宝片结余为8盒,批号为2209216的汇仁肾宝片结余为0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25日销售了1盒汇仁肾宝片还未录入系统。另当事人销售时未做好先进先出导致电脑零售管理系统中结余数量和实际不符。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4月25日从***公司各购进批准文号为Z20060040的独一味软胶囊10盒,共20盒。经查,截至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共售出独一味软胶囊13盒,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但是未做纸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又查明,2022年4月当事人店内小票打印机破损后,当事人未对其进行维修。经查,从小票打印机损坏后至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销售药品后未给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又查明,因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配偶和父母需要长期服用吉加厄贝沙坦片用于降血压,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配偶从2022年开始陆续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吉加厄贝沙坦片23次,共206盒,每次购进的店铺不固定,购进价格在5元/盒至6元/盒不等。2023年7月25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原中药看诊台发现产品批号为221216JT的吉加厄贝沙坦片18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电脑零售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该批次的吉加厄贝沙坦片,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18盒批号为221216JT的吉加厄贝沙坦片采取监督抽检。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金华市某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YPA20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102018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将从拼多多上购进的吉加厄贝沙坦片用于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做好先进先出导致电脑零售管理系统中结余数量和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做纸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将在拼多多上购进的自用药品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监督抽检后剩余的违法购进的吉加厄贝沙坦片4盒;(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做好先进先出导致电脑零售管理系统中结余数量和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做纸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将在拼多多上购进的自用药品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监督抽检后剩余的违法购进的吉加厄贝沙坦片4盒;(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