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达鑫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尊秀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EXL4QK7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界岭村1组62号胡家川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0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事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等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25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柯尊秀。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界岭村1组62号胡家川场地的“湖北创达鑫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使用一台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C22035510958,属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当事人负责人杨守国口述该叉车未经检验,已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2号),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3月23日前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对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2026年3月26日、2026年5月11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情况。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检验的平衡重式叉车是2025年12月购进的,产品编号:C22035510958、环保编号:3-HCD00730,由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当事人购进后于2026年1月正式在公司厂区内投入使用,使用期间未申报检验,一直使用至今,主要用于公司内木材加工转运。上述叉车操作人员,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该项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该项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责令当事人厂区内平衡重式叉车作业人员限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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