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跃军鲜面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跃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LXUW35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10号前进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408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10号前进招牌为“重庆鲜面店”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右侧货架上摆放有举报人反映的“双汇炸酱面拌酱”(老北京风味)【(净含量:150g,规格:30g×5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双汇食品城)】24包待售,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23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的1包。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9日从南宁宏德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7包“双汇炸酱面拌酱”(老北京风味)(净含量:150g,规格:30g×5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其中64包(中辣)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43包(微辣)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进货价均为*元/包,销售价为8元/包;至案发时,上述商品24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23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的1包)摆放在店铺右侧货架待售,且均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出售1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双汇炸酱面拌酱”,证明交易事实的支付凭据由举报人提供,举报人说明事发后当事人已经退款退货,我局予以采信;当事人辩称,没有销售“双汇炸酱面拌酱”(老北京风味)给举报人,我局不予采信。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无法确认除2023年7月21日之外销售过期“双汇炸酱面拌酱”(老北京风味)的具体数量,故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8元/包*25包=200元,违法所得(8元/包-*元/包)*1包=*元已依法退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炸酱面拌酱” 24包(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23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的1包);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