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69364609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工业新区新圩路6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6
(2024)浙0702民初5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浙0702民诉前调21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5
(2023)浙0822民初1648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4
2024-01-11
(2023)浙0822民初1648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5
2023-10-19
(2023)浙0822民初1648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6
2023-02-10
(2022)浙08民初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2-10
(2022)浙08民初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2-10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2-10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1-09
(2022)浙08民初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9
2024-10-31
(2024)浙0702民初5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徐*;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9124.03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03
2024-01-15
(2023)浙0822民初1648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吉某有限公司、浙江瑞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5
2023-02-06
(2022)浙08民初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 MOTOR SL)、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05-13
(2020)浙0784执1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9224.50元
执行案件
5
2019-05-24
2018-05-19
(2018)鲁0303执异6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唐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523777.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344号
当事人取得一台叉车,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当事人注塑车间内检查时发现,涉案叉车有使用痕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叉车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的叉车工童某某驾驶涉案叉车于2026年7月8日至9日多次在当事人注塑车间进行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