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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3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永昌注册资本:123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0751237076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03
(2017)桂0406民初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
厦门章新海工贸有限公司,章**
裁判文书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2
2017-08-10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
厦门章新海工贸有限公司,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3
2015-04-12
申请公示催告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原名称:苍梧顺风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催告
桐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4
2022-11-22
(2022)粤2071民初2650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东太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1
2018-12-04
(2018)桂0406执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章**、厦门章新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6-25
2017-11-13
(2017)桂0406民初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与厦门章新海工贸有限公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9-21
2016-09-21
(2016)桂0406民初92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19
2016-05-19
(2016)桂0406执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与童**、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01-08
2016-01-08
(2015)博商初字第8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德轩钛业有限公司、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688045.86元
民事案件
7
2015-11-10
2015-08-12
(2015)横法执字第15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苍梧顺风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5-06-17
2015-06-17
(2015)嘉桐催字第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朱永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4-12-15
2014-12-15
(2014)横民二初字第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横民二初字第483号原告苍梧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153212.8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环罚字﹝2023﹞35号
2023年3月1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与梧州红尼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红尼公司”)签订了红石膏(钛石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协议,以远低于市场处置价格(19元/吨)交由其处置。调查发现,红尼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关于梧州红尼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龙圩区红尼污泥处理资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字[2022]46号),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设地址为租用当事人厂区内的场地,检查时红尼公司并未租用当事人的场地,上述项目未实际建设,红尼公司无红石膏的处置以及消纳能力。当事人在明知红尼公司没有处置能力情况下,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共向红尼公司转移钛石膏(红石膏,地磅标注名称为“石渣”)169663.26吨,由红尼公司在长洲区龙平村(三龙大道三桥桥头附近)、龙圩区龙圩镇铁路北路东面断头路附近、龙圩镇恩义小学东面、苍海二路西面空地、原正源中学南面工地、长洲区新城村(长洲岛彰泰长岛国际小区西面、棚户改造一期工程安置点2号块旁边)等多个位置实施了倾倒(另案处理),倾倒量达5000多车次。2023年3月1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委托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东区堆场内、龙圩镇恩义小学东面、长洲区新城村(长岛国际西面)、长洲区龙平村(三龙大道三桥桥头附近,2个点位)共5个点位以及1个倾倒点附近的土壤(作为参考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30150)显示,倾倒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未超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倾倒的固体废物中的钛、铁、钙等特征元素含量与当事人堆场内的红石膏高度相同,证明倾倒的固体废物来源自当事人的堆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基准,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71946元。
171946.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2
梧环罚字﹝2023﹞35-38号
2023年3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顺风公司东区一般固废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堆场内的红石膏(钛石膏)堆放高度比上一次检查时已明显降低。<br/>经查,顺风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与红尼公司签订有红石膏(钛石膏)处置协议,以远低于市场处置价格(19元/吨)交由其处置,其中顺风公司目前与广西昊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处置红石膏的费用为55元/吨。<br/>红尼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关于梧州红尼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龙圩区红尼污泥处理资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字[2022]46号),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址为租用顺风公司内的场地,检查时红尼公司未租用顺风公司的场地,上述项目未实际建设。红尼公司仅在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二路31号商住楼租用了一楼及夹层作为办公场所,仅有少量办公桌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无其他生产设备,实际上红尼公司无红石膏的处置以及消纳能力。<br/>顺风公司的副总经理钟振华、安环科科长陀剑宁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知道红尼公司没有处置能力,但考虑到东区堆场内红石膏量大(超过30万吨)需要定期更换遮盖的篷布费用大(每次数万元),同时顺风公司正在计划搬迁,东区堆场内的红石膏迟早要进行处置,钟振华找到红尼公司的负责人纪小林帮忙处置红石膏,纪小林表示可以寻找地点进行堆填。因此,顺风公司在明知红尼公司没有处置能力情况下,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共向红尼公司转移钛石膏(红石膏,地磅标注名称为“石渣”)169663.26吨。由红尼公司由莫喜华负责寻找清运车辆以及清运地点,根据清运车辆的行车轨迹显示,清运车辆均在晚上进行装车和倾倒,车辆从顺风公司东厂区渣场装运红石膏(钛石膏)后分别在长洲区龙平村(三龙大道三桥桥头附近)、龙圩区龙圩镇铁路北路东面断头路附近、龙圩镇恩义小学东面、苍海二路西面空地、原正源中学南面工地、长洲区新城村(长洲岛彰泰长岛国际小区西面、棚户改造一期工程安置点2号块旁边)等多个位置实施了倾倒,倾倒车辆达5000多车次。调查过程中,红尼公司对执法人员调查表现出消极态度,虽然承认倾倒红石膏的事实,但要求其如实提供倾倒地点时,仅说出一两个企图糊弄过关,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倾倒车辆轨迹找出其他倾倒点时,红尼公司人员则是表现出你找出一个我就承认一个的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br/>3月16日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对红尼公司负责人(合伙人)莫喜华进行询问,莫喜华称其在龙圩区龙圩镇社学村潭村附近亦倾倒有红石膏(钛石膏)约2000多车(每车约30多吨),另外莫喜华作为联系人私人收取了红尼公司的处置费十多万元(每车收取50元)。3月16日执法人员与莫喜华到该点确认了现场。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查阅了车辆轨迹,并未发现有车辆在该点进行倾倒。执法人员再次对莫喜华进行调查询问,莫喜华才承认3月16日时弄虚作假,并称是“头脑一时发热,就想带你们去转转”,态度较为恶劣。4月26日,执法人员会同莫喜华对其所提供的倾倒地点使用挖掘机随机抽取3个点进行挖掘,均未发现红石膏(钛石膏)。<br/>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委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顺风公司东区堆场内、龙圩镇恩义小学东面、长洲区新城村(长岛国际西面)、长洲区龙平村(三龙大道三桥桥头附近,2个点位)共5个点位以及1个倾倒点附近的倾倒点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30150)显示,倾倒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未超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倾倒的固体废物中的钛、铁、钙等特征元素含量与顺风公司堆场内的红石膏基本接近,证明倾倒的固体废物来源自顺风公司的堆场。<br/> 顺风公司在明知红尼公司无处置能力情况下,将红石膏(钛石膏)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红尼公司进行处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br/> 红尼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br/> 红尼公司在检查过程提供虚假的倾倒点等信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对顺风公司在明知红尼公司无处置能力情况下,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红尼公司进行处置行为处罚171946元。对红尼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处罚3882377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223601.94元。对红尼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处罚58131元,对莫喜华弄虚作假行为处罚23669元。
4136123.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3
梧环罚字﹝2023﹞14号
2022年11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下称“顺风公司”)进行自动监控整治专项核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顺风公司开展飞行抽检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2〕第194号)的结果显示:新厂硫酸车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氧含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不合格,符合原环境保护部2012年3月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误差超过HJ/T354及HJ/T75规定的比对指标范围”,顺风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br/> 顺风公司作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91280元整)
91280.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