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南山鸿利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菊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ATQW3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丽景家园1号楼1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4】122号
当事人2024年12月7日销售的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酒2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单位:瓶,酒型:浓香型白酒)出厂序号:820736131069和802714830666,出厂日期都是20200416,防伪码均无。 经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结论为:“这两瓶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询问当事人销售的2瓶案涉剑南春酒是经营者的朋友送给她的,由于时间太长忘记了是谁送的,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上家资质,共销售了800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侵权商品。
当事人2024年12月7日销售的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酒2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单位:瓶,酒型:浓香型白酒)出厂序号:820736131069和802714830666,出厂日期都是20200416,防伪码均无。 经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结论为:“这两瓶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询问当事人销售的2瓶案涉剑南春酒是经营者的朋友送给她的,由于时间太长忘记了是谁送的,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上家资质,共销售了800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侵权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办案人员建议对九台区南山鸿利酒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酒2瓶;2、处案值金额一倍罚款800元 。
8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