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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区洞桥镇苏琪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志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BTDCXH6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洞桥头57号一楼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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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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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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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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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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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5〕276号
当事人主要销售新鲜水果,平时主要从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货。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从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摊位购入一箱共23斤龙眼,总价150元,放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者具体名称等内容。8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该批次龙眼进行抽检,抽检6.3斤,其中备样3.06斤,抽样价格为12元/斤。2025年9月1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51094998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龙眼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者具体名称等内容。2025年8月11日采购龙眼1箱23斤,总价是150元,销售价格是12元/斤。抽样时被买走6.3斤,单价是12元/斤,其余的销售完毕,故违法所得为1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属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转至《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126元。
3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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