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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华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23108890015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东府佳苑57-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东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华大药房于2015年2月13日登记注册,负责人为马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301023108890015,营业场所为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东府佳苑57-11号,发证机关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东府佳苑57-11号的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华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的银杏叶提取物片(批号:1601023、生产厂商:德国威玛舒培博士药厂)、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86321、生产厂商:辉瑞制药)、黄葵胶囊(批号24120419、生产厂商:江苏苏中药业)、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批号:2407019、生产厂商:江苏阿斯利康)四种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及检验报告。上述4种药品系当事人通过联系微信名为“AA天地民生医药集团”的业务员进行采购,采购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因该业务员无法向当事人提供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委托代理书,故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宁东市监协调函〔2025〕049号),根据协查回复内容表明微信名为“AA天地民生医药集团”的业务员非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店购销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以29元/盒的价格购进德国威玛舒培博士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601023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金纳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盒(规格40mg*20s),后定价41.5元/盒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830元 ;于2025年1月10日以31.5元/盒的价格购进辉瑞制药生产的批号为8186321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盒(规格20mg*7s),后定价38.5元/盒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85元 ;于2025年1月10日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江苏苏中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4120419的黄葵胶囊(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盒(规格0.43g*30s),后定价34.5元/盒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45元 ;于2025年1月10日以14.5元/盒的价格购进江苏阿斯利康生产的批号为2407019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盒(规格47.5mg*7s),后定价16.5元/盒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30元 ;以上4种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8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2、罚款2万元。两项合计2189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宁东税罚﹝2025﹞64号
你单位于2025年1月购进一批药品(含黄葵胶囊10盒、阿托伐他汀30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片20盒),支付现金共1435元,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发票。该批药品在销售之后于2025年4月被城东区医保局查出药品追溯码异常,因你单位前期未取得发票,遂私自修改其他发票以应对医保局检查,经核实两张发票的开票方、取票方税号与实际不符,属于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行为。
罚款10000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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