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样样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大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CP9FEN9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东方国际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4]17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以1399.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TDT02413Z小刀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1580.00元/辆;以1280.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TDT2407Z小刀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1400.00元/辆。以上4台电动自行车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综上,当事人销售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成立,该案货值金额为2辆×1580.00元/辆+2辆×1400.00元/辆=596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材料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自行车及当事人经营资质的情况。
证据材料3: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对象: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数量及价格。
证据材料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数量、库存、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1192万元#
1192.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