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惠民康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欢欢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4MA8Q6KTG8R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托斯卡纳公馆26幢105、20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5﹞55号
2024年10月16日,本局接投诉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托斯卡纳公馆26幢105、205号经营的惠民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将自己员工自行在其他药店购买的2盒“达格列净片”卖给顾客且未开具处方笺。
1.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2.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达格列净片”1盒; 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