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世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3MA17N4NH7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清华帝景B区7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271号
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从榆树市圣隆购进,现找不到进货票据,也联系不到业务员。同食轩笋尖(山椒味)生产日期为2024/5/6,保质期9个月,以0.8元/袋购进,以1.0元/袋销售;鑫盈百年纯正牛板筋(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4/5/13,保质期9个月,以3.5元/袋购进,以4.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同食轩笋尖(山椒味)1袋,库存3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鑫盈百年纯正牛板筋(酱卤肉制品)1袋,库存1袋。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5.0元。
2025年2月17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5021632974546,投诉人周泽宇称2025年2月16日,在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购买的一包同食轩笋尖(山椒味)和鑫盈百年纯正牛板筋(酱卤肉制品)已过期,对此投诉商家售卖过期商品,请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经查,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从榆树市圣隆购进,现找不到进货票据,也联系不到业务员。同食轩笋尖(山椒味)生产日期为2024/5/6,保质期9个月,以0.8元/袋购进,以1.0元/袋销售;鑫盈百年纯正牛板筋(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4/5/13,保质期9个月,以3.5元/袋购进,以4.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同食轩笋尖(山椒味)1袋,库存3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鑫盈百年纯正牛板筋(酱卤肉制品)1袋,库存1袋。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5.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346号
当事人未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本案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31条:“市场主体仅有1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可以处 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3
榆市监处罚〔2023〕1566号
当事人“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成立于2020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世军,注册地址为长春市榆树市清华帝景B区7号底商,经营范围: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酒水、日用品*零售,于2023年4月10办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9220182MA17N4NH7W。2023年10月8日,在“波力”牌波力海苔芝麻脆芝麻夹心海苔(生产日期20220814,保质期12个月)、“波力”牌波力海苔(生产日期20220902,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销售该产品,进价3.5元/袋,售价4元/袋。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进货小票。
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榆树市甜生食品超市”,在“波力”牌波力海苔芝麻脆芝麻夹心海苔(生产日期20220814,保质期12个月)、“波力”牌波力海苔(生产日期20220902,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销售该产品,进价3.5元/袋,售价4元/袋。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波力牌波力海苔4袋;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