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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芳河间驴肉火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武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0QRXE07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鄂尔多斯大街)养鱼巷南茶坊益民市场商住楼1层南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5〕36号
玉泉区小芳河间驴肉火烧店从三处购进驴肉,其1、2024年11月26日从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处购进14.2斤熟驴肉,进货价65元/斤、2025年1月6日购进33斤熟驴肉,进货价65元/斤,并提供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的《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谱尼测试出具的《检测报告》;其2、2024年12月16日从河间市栩梆肉制品加工厂处购进13.5斤熟驴肉进货价是90元/斤,并提供河间市栩梆肉制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河北科诺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其3、驴下水17斤从河北老家从集市处采购,未索取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资质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 现查明:玉泉区小芳河间驴肉火烧店从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购进的47.2斤驴肉与在集市购进的17斤驴下水,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肉源性鉴定测出“马源性”成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将其查扣。 另查明: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假冒驴肉熟食制品64.2斤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柒仟伍佰叁拾肆圆,所以玉泉区小芳河间驴肉火烧店用马肉冒充驴肉提供餐饮服务货值金额为75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马肉冒充驴肉提供餐饮服务的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幅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
14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