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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小夏日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华华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DAP056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民主街名仕居第2栋1层12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83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进行了备案,核准从事日用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前待售的34袋“颂澜山刺梨SOD酵素酶”,其外包装标示:“颂澜山刺梨SOD酵素酶,出厂时超氧化物歧化酶(S0D)含量≥15000U/ml,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建议每天饮用1-2包,直接饮用或以5倍左右温水(40℃以内)稀释后饮用,规格:10ml/包X 30包/袋”,未见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当事人立即对该食品予以下架,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涉案食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以490元/3盒的价格从贵州刺梨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5盒。当事人陈述:其中43盒产品为袋装,只粘贴有简易标签,标签上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以990元/3袋的价格销售了9袋,销售金额2970元。另有2盒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但产品已赠送亲友,无法向我局提供实物及产品外观图片。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供了购进单据、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故采纳当事人陈述,以现场发现的食品及已销售的9袋食品作为涉案产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14190元,违法所得29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规则,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从2024年2月23日开业至案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合并执行1297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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