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黄东新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兴东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DM3HLF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乐家坝村九组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7号购进了名称为“颐和隆带响彩明珠”的产品35件(规格:35把/件 6根/把 生产日期:2022年9月 保质期:三年 以下称第一种产品),购进价为490.00元/件,14.00元/把,当事人以20.00元/把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2022年11月30号当事人购进了名称为“颐和隆颐小牛牌银色喷泉”的产品10件(规格:100盒/件 8个/盒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 保质期:3年 以下称第二种产品),购进价为465.00元/件,4.65元/盒,当事人以8.00元/盒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2022年12月2号当事人购进了“颐和隆报春花”的产品15件(规格:36盒/件 4根/盒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 保质期:三年 以下称第三种产品),购进价为446.00元/件,12.40元/盒,当事人以20.00元/盒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2022年12月2号当事人还购进了“颐和隆金色狗尾草”的产品40件(规格:100把/件 18根/把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 保质期:三年 以下称第四种产品 ),购进价为365.00元/件,3.65元/把,当事人以5.00元/把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上述四个品种的产品是当事人从本县盛大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23年1月6号当事人购进了名称为“手持瀑布”的产品15件(规格:60把/件 5支/把 生产日期:2022年6月 保质期:3年 以下称第五种产品),购进价为496.80元/件,8.28元/把,当事人以10.00元/把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2023年1月6号当事人同时购进了名称为“超级棒棒棒”的产品14件(规格:5支/把 80把/件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 保质期:三年 以下称第六种产品),购进价为504.00元/件, 6.30元/把,当事人以10.00元/把的价格摆放其店内货架上予以零售,上述第五、第六个品种的产品是当事人从本县方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本局于2026年1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第一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10把;发现上述第二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4盒;发现上述第三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发现4盒;上述第四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98把;发现上述第五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56把;发现上述第六种产品已过期,现场清点一共78把,遂于检查当日对上述变质产品依法予以扣押,以上变质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142.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销货台账,故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准确查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本局扣押的当事人销售的变质的以下六种产品:(1)“颐和隆带响彩明珠”10把、(2)“颐和隆颐小牛牌银色喷泉”4盒、(3)“颐和隆报春花”4盒、(4)“颐和隆金色狗尾草”98把、(5)“手持瀑布”56把、(6)“超级棒棒棒”78把;
二、处罚款 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