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迎香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兴菊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DTJE2H0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南岭路海风井南岭村居委会一楼左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24号
现查明,当事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南岭路海风井南岭村居委会一楼左侧,已办理《营业执照》,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约300㎡,设有5个包房,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资质文件,无法如实说明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来源和购进数量,味椒盐单价为3元/瓶、府义乡清香小磨香油5元/瓶、烤小肠10元/袋、刘胡子酸汤鱼底料12元/袋、东古一品鲜酱油10元/瓶。场检查时,厨房加工间调料区的味椒盐(生产日期:2023/05/11,保质期:24个月)1瓶、府义乡清香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23年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已处于开封使用状态;冷藏柜中的烤小肠(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2袋,调料区台面的刘胡子酸汤鱼底料(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袋、东古一品鲜酱油(生产日期:20221114,保质期:18个月)1瓶处于待用状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案只能认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唐兴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产品图片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3、《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扣押图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委托授权书》、先林国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先林国代理(包括承认、确认、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提出听证权等)一切与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先林国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要求减轻处罚申请》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王军、祝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遵红市监南罚告〔2025〕3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