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谭棚镇马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221MA2NK46Q2J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临泉县谭棚镇阜临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85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临泉县谭棚镇马振食品店为个体工商户,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10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芝麻香黑芝麻点心面(巴西烤肉味)(生产日期:2025.9.17,标注净含量:45克)抽样10袋,经临泉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43.1g,检验报告中检验批为10袋,抽检样品允许短缺量为4.05g,经计算该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从临泉县到位配货中心购进芝麻香黑芝麻点心面(巴西烤肉味)5箱,每箱32袋,进价23元/箱,该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标示的售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32*1*5=160元。案发后,当事人采取措施发布召回赔付公告进行赔付,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办理退货及赔偿。因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时未索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照责令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1;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