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杰兵 | 注册资本:53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69X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2
(2022)晋01民终1174号
劳动合同纠纷
魏**
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02
(2022)晋01民终117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人***
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6
(2021)晋0108民初2965号
劳动合同纠纷
魏**
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4
2021-08-27
(2021)晋0105民初8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5
2021-01-22
(2020)晋0108民初18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
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7
2021-04-15
(2021)晋01民终228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宋*与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25
2020-11-25
(2020)晋0107民初587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宋*与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5-20
2021-01-28
(2020)晋0108民初18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与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148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12
2021-02-05
(2021)晋0108民初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振泰电缆有限公司与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14
2020-08-11
(2020)晋0108民初989号
郭**与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一审民事调解书
54923.35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14
2020-07-06
(2020)晋0108执749号之一
太原市东方盛物资有限公司与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24
2020-06-24
(2020)晋0108民初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7
2019-04-15
(2019)晋01行终120号
张**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管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9-05-13
2018-12-25
(2018)晋0107行初340号
张**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9-04-01
2017-12-27
(2017)晋0108执578号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与吕**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26号
该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仍执行环保电价,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167203.75元(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上仍执行环保电价多结算电价款16100.7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159878.55元,合计327082.3元(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上仍执行环保电价多结算电价款16100.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提出以下处罚建议:对多结算环保电价款327082.3元予以没收,并对超过一倍以上多结算电价款16100.7元处以3倍罚款计48302.1元,罚没合计375384.4元。
48302.10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晋市监价监罚字﹝2023﹞22号
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我局的2021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关于全省2021年享受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函〔2021〕347号、767号、〔2022〕104号)、《关于全省2021年第四季度享受环保电价和超低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超标及CEMS故障小时数情况的函》(晋环函〔2022〕469号)、《关于复核享受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函〔2022〕105号)提供的数据,以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的时均上网电量数据,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详尽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燃煤发电机组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超限值时段上网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其上网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两项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196877.56元。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款5700.6元。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享受环保电价燃煤电厂2021年第一季度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监控函〔2021〕347号)等5份函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当事人《2021年各季度上网电量及时均上网电量》、营业执照、增值税发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罚款2.85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8503.00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