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忠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A0A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市心北路857号68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浙01民终17637号
虚假宣传纠纷
陆**,张**
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2-11
(2026)浙0109民初731号
车位纠纷
常*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9
(2025)浙0109民初19249号
虚假宣传纠纷
陆**,张**
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6
(2025)浙0109民初3011号
合同纠纷
周**,吴**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富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9
(2025)浙01民终373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14
(2025)浙0109民初616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樊**,冯*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0
(2025)浙0109民初214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徐**
广州市柏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1
(2025)浙01民终511号
车位纠纷
陆**,张**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2-11
(2024)浙0109民初17967号
车位纠纷
沈**,滕**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29
(2024)浙0109民初13656号
车位纠纷
洪*,艾**
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2-04-25
(2022)浙0109执250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张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6
2022-02-16
(2021)浙0109民初1480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芦**、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16
2022-01-13
(2021)浙0109民初1862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张*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98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11
2021-05-21
(2021)浙0109民初519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姚**、宣**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52号
当事人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政储出[2025]42号地块住宅项目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等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6-02-27
2
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45-1号
当事人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政储出〔2025〕42号地块住宅项目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50,375.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50375.00)
50375.00元
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6-01-26
3
杭(萧山)建罚决字﹝2025﹞第000007-2号
当事人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在杭政储出(2025)42号地块项目建设中存在肢解发包展示区桩基工程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邓某某作为该甲方项目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陆分(¥32,057.06)。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陆分整(¥32057.06)
32057.06元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19
4
杭萧市监处罚﹝2024﹞453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系萧山区新街街道房地产项目“和者时光印象府”的开发商,该项目占地面积43744平方米,建筑面积165818.72平方米。总户数1154户(其中住宅1058户、公租房96户),共1306个停车位(其中地上29个、地下1277个),车位配比约1:1.13,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5日分五次开盘,从2021年1月1日起,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spanclass="cbz">《保利时光开盘服务合同》</span>,委托后者对本项目车位进行推广宣传事宜,费用约定10000元(实际支付9000元),合作时间为2021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后者负责本项目的客户<spanclass="cbz">微信</span>推广内容制作并对客推介。同时,当事人与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spanclass="cbz">《杭州时光印象项目车位代理合作协议》</span>,委托后者代理销售本项目车位,代理销售时间为2021年1月、2月、4月、5月和7月,佣金计提标准为50元/个。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在代理销该项目车位期间,销售人员通过向客户发送<spanclass="cbz">微信</span>笔记为主的形式对本项目车位进行宣传,使用了“车位是刚需,买房子必须配备1个车位”“自住不买车位没地方停,也没有租”“配比低,楼下车位1∶0.7,投资配车位的房子更吃香”“小区对外销售车位配比只有1比0.7”“总共可售741个”“本项目车位配比只有1∶0.7左右,车位稀缺,这次不买以后买不到也租不到的!”等话术向业主进行宣传,该车位配比数据与该项目备案数据不符。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共为杭州保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了156个车位,佣金7800元。“和者时光印象府”项目备案信息为“总户数1154户(其中住宅1058户、公租房96户),共1306个停车位(其中地上29个、地下1277个),车位配比约1:1.13”;除去公共泊位、公共车位、公租房车位、商铺预留车位后,实际可售车位数约956个,除去公租房,剩余住宅户数为1058户,车位配比约1:0.9;即使认同当事人陈述的“户数与可售车位数比例为1210:956”的数据,车位比数据也是约等于1:0.8,上述车位配比数据与当事人在委托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和者时光印象府”项目车位期间宣传的“车位配比1:0.7”不符。同时,关于当事人认为在计算可售车位时减去<spanclass="cbz">残疾人</span>车位约27个和近端车位等可能存在影响停车便利性的车位约150个,因上述车位不管是在交付前还是在交付后都是可售的车位,不应减去,故不予认可。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被委托方代理销售车位,收款方和车位使用合同签订方均为当事人,同时,根据双方的委托协议可知,当事人对宣传内容亦是知晓的,故,浙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对车位的宣传行为应等同于当事人的宣传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和者时光印象府”项目车位配比数据虚假宣传为“1:0.7”,使该项目业主产生车位稀缺的错误认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并责令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