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玉红注册资本:4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556116965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新兴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08-25
(2012)伊民初字第1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2
2012-08-25
(2012)伊民初字第1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高**
裁判文书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1-27
(2020)黑0717民初1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伊春市伊春区光明城慕思寝具精品屋、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4-13
2017-04-13
(2017)黑0702民初3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刘**、伊春市伊春区光明城依丽兰旗舰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美市监处罚﹝2024﹞160号
证据一: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到场情况及现场情况;证据二:受委托人和公司会计《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对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标准; 证据三: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副所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对伊春市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用电收费标准。证据四: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会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提供票据的真实性。证据五: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用电明细17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用电量。证据六: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11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电费数额。证据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提供的说明一份,证明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不执行峰谷分时用电。证据八: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提供的电费明细,证明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用电量和缴纳电费数额。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法人委托负责人的书面证明,和受委托人、会计的身份信息;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副所长身份信息。证据十一: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打印件29份,证明2021年12月至2024年2024年4月代理购电价格。证据十二: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电费缴费标准。证据十三:2024年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1-4月份商场内商户电费收费明细及收据131份,证明商场内商户每月电费收费数额。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收取电费不执行国家核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核准价格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处19000元罚款。
19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4-07-16
2
伊市监处罚﹝2024﹞160号
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转供电用户,光明城南侧6个充电桩为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修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租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治安社区光明家居建材城1层地面停车场,租赁期限为5年,电费单价按照0.8元/度(含税)收取,如遇电力部门调整电价,则根据实际电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款票据,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共缴款11笔,根据计算,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之间均按照0.8元/度对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在国家规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之外收取电价共计5571.104元,多收价款5571.104元属于违法所得。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应退多收价款5571.104元,已于6月14日全部退还多收价款,故无违法所得。
1、警告;2、处一万九千元元罚款。
19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4-07-16
3
伊美市监处罚﹝2024﹞163号
证据一: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到场情况及现场情况;证据二:受委托人和公司会计《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对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标准; 证据三: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副所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对伊春市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用电收费标准。证据四: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会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提供票据的真实性。证据五: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用电明细17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用电量。证据六: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11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电费数额。证据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提供的说明一份,证明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不执行峰谷分时用电。证据八: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提供的电费明细,证明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用电量和缴纳电费数额。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法人委托负责人的书面证明,和受委托人、会计的身份信息;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伊美区供电公司市区供电所副所长身份信息。证据十一: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打印件29份,证明2021年12月至2024年2024年4月代理购电价格。证据十二: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电费缴费标准。证据十三:2024年伊春光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1-4月份商场内商户电费收费明细及收据131份,证明商场内商户每月电费收费数额。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收取电费不执行国家核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核准价格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处19000元罚款。
19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