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BWNRN36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长江路88号绥芬河沃尔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A5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厦门集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01-08,规格为450克/袋的“斯拉贡牌巧克力味光头饼(糕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中,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361330845ZX,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是厦门集正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市越秀区喀秋哈商行购进;广州市喀秋哈商行从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销售票据。 其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01-08,规格为450克/袋的“斯拉贡牌巧克力味光头饼(糕点)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实。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2.处以50,000.0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50,8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牡绥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60袋规格为250克每袋,生产日期为16.12.24,保质期至15.12.25的“爱莲巧牌牛奶夹心硬糖”于2025年1月9日购进,共购进60,袋,未能提供涉案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认定属实;其经营的60袋规格为250克每袋,生产日期为16.12.24,保质期至15.12.25的“爱莲巧牌牛奶夹心硬糖”标签未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经营的60袋规格为250克每袋,生产日期为16.12.24,保质期至15.12.25的“爱莲巧牌牛奶夹心硬糖”售价29.8元每袋,涉案食品共60袋,货值金额1788元。因涉案食品一直待售,无消费者购买,违法所得0元。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60袋规格为250克每袋,生产日期为16.12.24,保质期至15.12.25的“爱莲巧牌牛奶夹心硬糖”。
20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3
绥市监处罚﹝2024﹞2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03日进口涉案商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被抽样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深好特光商场”销售过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提取涉案商品销售台账确定上述不合格批次涉案食品共计50箱(每箱12袋,450克/袋),2023年10月24日批次的450克/袋的“斯拉贡牌巧克力味光头饼(糕点)”购进50箱(600袋),销售给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深好特光商场2箱(24袋),每箱174元,抽检买样8袋,其余无召回,销售给陕西日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8箱,每箱111.6元,共计货值金额为5704.80元,违法所得5704.80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已开展召回,召回涉案商品数量为0。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认定属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聂艳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姚岚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情况; 2. 现场抽样照片10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深市监食抽告字[2024]03-01号)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40300602232606)1份,证明涉案商品抽检情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情况; 4.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4年3月11日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长江路88号绥芬河沃尔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A5厅的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1份,现场照片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A2240030457140006C)、检测报告(No:A2240030457140006C )、送达回证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传复检结果(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310215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243102159)证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送达告知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5.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委托人姚岚询问笔录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9252023125325595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证明(192520231253255953001)各1份,现款销售单1份,销售送货单1份,进口食品进口台账1份,进口食品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6.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陕西日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通知1份,召回回函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整改情况;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协助调查函复函及附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品为相同商品;8.绥芬河海关发起协助调查函回复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进口的真实性;9.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及附件,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销售情况的真实性及流向。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704.80元人民币;2、处以65,000.0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70704.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35704.8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