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鑫庆鞭炮专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永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UX7K9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交通新苑北数第九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7号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24QF03551)一份,在市级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伊春市伊春区鑫庆鞭炮专营店销售的传承双响产品经抽样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2025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不要求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予立案,为了查清违法行为,1月6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5年2月21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对备样5个传承双响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2024年11月,当事人通过电话订货方式在嘉荫永海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产品级别为C级的传承双响100个,未要求供货商开具购货发票,2024年12月9日本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传承双响进行了随机抽样,当事人以2元/个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5个双响,封样备样5个存放于当事人库房,货值金额为200元;其余产品均销售完毕,因临近春节期间客流量大,未记录销售台账,违法所得为47.5元;该样品经哈尔滨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其单个药量、药量标称差不符合GB 10631-2013、GB21555-2008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已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5个;
2.处货值金额200元的1.5倍罚款,计罚款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7.5元。罚没合计347.5元
300.00元
-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