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科右前旗俄体晓袁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恒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1MA0N3D624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执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袁恒会。现有工作人员2人,均已办理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进门直走左侧冷藏冷冻柜内发现摆放有1个品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详细信息如下:宝路食品加工部“切面”,数量:8袋,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保质期:常温2-3天,冷藏8-10天,冷冻2个月。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查验确认,上述切面发现时在其冷冻柜内储存条件未处于冷冻状态,应以冷藏8-10天计算,已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限,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仍在加工食物过程中使用。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得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是在该店隔壁鑫盛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0件,购进价格1.5元/袋,相关进销货台账及票据等材料因丢失无法提供。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为涉案物品,根据上述调查事实和当事人询问笔录提供产品数量及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2元。因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具体的持续使用时间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质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00.00元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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