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屏县朱家场吴光银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光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2MA6EFEC7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4]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玉屏县朱家场街上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对吴光银的委托代理人郑之祝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1、娃哈哈饮用纯净水是从玉屏县嘉兴食品批发部购进的,购货数量为3瓶,进购价为8元/瓶,零售价为10元/瓶,未销售;2、刘口水原味瓜子是从怀化市刘口水副食商行购进的,购货数量为20袋,进购价为22元/袋,零售价为28元/袋,销售了5袋;3、强化维生素果味饮料(黑卡)是从玉屏县李家副食购进的,购货量为15瓶,进购价为3.5元/瓶,零售价为5元/瓶,销售了11瓶;4、思州绿茶是从贵州思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货数量为10袋,进购价为6元/袋,零售价为10元/包,销售了3袋。 思州绿茶外包装上标注的QS开头的生产许可证号为无效的生产许可证号,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当事人所销售的“思州绿茶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号QS522614010013不符合该规定,综上,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以上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刘口水原味瓜子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但是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强化维生素果味饮料(黑卡)、思州绿茶没有通过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30元[10元/瓶×3瓶=30元];刘口水原味瓜子的货值金额为644元[28元/袋×23袋=644元];强化维生素果味饮料(黑卡)的货值金额为20元[5元/瓶×4瓶=20元]。共计694元。思州绿茶货值金额为70元[10元/包×7包=70元],违法所得为30元[(10元/包×3包=30元]。因当事人未将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刘口水原味瓜子、强化维生素果味饮料(黑卡)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彩印件11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3.对郑之祝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数量、进销货价格等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份和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截屏,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警告#罚款0.15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30.00元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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