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贤士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24MA6KQG4E1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金鸡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罗处罚〔2025〕102号
经查明,罗平县贤士超市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详细情况如下:(1)茶π果味饮料,进货价:4元/瓶,销售价:5元/瓶,现场查获:10瓶,货值金额:50元;(2)云南山泉(330ml),进货价:0.79 元/瓶,销售价:1元/瓶,现场查获:19瓶,货值金额:19元;(3)云南山泉(550ml),进货价:0.83 元/瓶,销售价:1.5元/瓶,现场查获:48瓶,货值金额:72元;以上3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41元。罗平县贤士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罗平县贤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1)茶π果味饮料10瓶;(2)云南山泉(330ml)19瓶;(3)云南山泉(550ml)48瓶。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