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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马王坪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EBNJMD6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正街17号1幢附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1547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设立,在取得相关资质后,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正街17号1幢附2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水果销售等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重庆市巨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kg朝天椒,购进后以9.98元/kg于当日售罄,其中6.145kg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向经营者王小娥销售了4.022kg龙眼,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当日对王小娥开展经营的上述龙眼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龙眼的进货来源,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朝天椒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99.8元(9.98元/kg*10kg)。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以销售给经营者王小娥的数量认定为70.79元(4.022kg*17.6元/kg)。 另查明,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雪晖牛蛙进行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巴南市监不罚决〔2025〕146号)”。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伍角玖分(¥70.59)。
2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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