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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宽富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DA3N4N2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巴州路99号6幢生产厂房(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2025年6月6日,当事人从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根根菜包2000袋,规格为220g/袋,购进单价为1.2元/袋,从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酸菜包1000袋,规格为220g/袋,购进单价为0.9元/袋,并均留有购进票据。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敏确认,上述购进票据中的根根菜包实际为泡青菜(酱腌菜)(规格:400g40袋/件),该产品实际规格为220g*40袋/件;酸菜包实际为泡小坛鱼酸菜(规格:400g40袋/件),该产品实际规格为220g*40袋/件。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敏陈述,上述泡小坛鱼酸菜和泡青菜(酱腌菜)在购进时实际是以件为单位购买并支付费用,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共计支付33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后,用于生产食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使用2025年6月6日购进的泡青菜(酱腌菜)5件(实际规格:220g*40袋/件)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9日的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5件(规格:418g*40袋/件),使用泡小坛鱼酸菜20件(实际规格:220g*40袋/件)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9日的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40件(规格:418g*20袋/件)。其中,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各自用于出厂检验3袋、留样3袋。上述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生产完成后,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规格:418g*20袋/件)未进行销售,全部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房,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销售了4件零34袋(规格:418g*40袋/件)。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规格:418g*40袋/件)销售价格为240元/件,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规格:418g*20袋/件)销售价格为120元/件,两种产品未按整件销售时,产品销售价格为6元/袋。另外于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对已销售的4件零34袋(规格:418g*40袋/件)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目前已召回上述产品4件,剩余34袋因已用于市场试吃,未能召回。现查明,当事人使用2025年6月6日购进的泡青菜(酱腌菜)、泡小坛鱼酸菜共计生产了懒厨子&rd
对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无生产日期的5件泡小坛鱼酸菜(规格:400g40袋)、45件泡青菜(酱腌菜)(规格:400g40袋),以及4件懒厨子老坛麻辣酸菜鱼调料(规格:418g*40袋/件,生产日期:2025/06/09)、39件零14袋懒厨子金汤酸菜鱼调料(规格:418g*20袋/件,生产日期:2025/06/09); 3.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4.处罚款3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3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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