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丽萍 | 注册资本:105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6K7LCLX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高笕槽村委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9
2019-09-25
(2019)云0802执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26
2019-09-25
(2019)云0802执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税一稽罚﹝2025﹞19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1.对已经超过五年税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即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2019年3月所属期申报限期为2019年4月18日)应缴少缴税款495,098.89元(其中:增值税258,098.61元,资源税223,89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04.09元)的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2.你公司未在账簿列明实际的经营收入属于偷税行为。经计算,你公司2018年偷税比率为52.70%,2019年偷税比率为73.63%,2020年偷税比率为55.81%,2021年偷税比率为53.28%,2022年偷税比率为56.87%,2023年偷税比率为23.04%;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且于2024年10月30日主动预缴税款1,506,948.77元,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6,982,047.30元(其中增值税3,503,310.0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946.46元、资源税1,363,870.22元、印花税3,311.53元、企业所得税2,003,609.07元)处50%罚款共3,491,024.06元。 3.,你公司在我局作出处理前主动将以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补缴,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996.60元处50%的罚款共5,99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专营店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及应扣未扣违法行为。
3497022.39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