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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塘栖镇李家桥农资服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洪根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566073786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李家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罚﹝2025﹞第000005号
当事人杭州临平塘栖镇李家桥农资服务部在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李家桥实施了饲料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2,01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叁元整(¥203.00);3.没收违法经营的鸡用配合饲料20.75kg、蛋鸭配合饲料11.15kg。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临平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浙里办(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款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zjzwfw.gov.cn)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203元,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的规定,已构成饲料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的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0第一种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意见: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2,01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叁元整(¥203.00);3、没收违法经营的鸡用配合饲料20.75kg、蛋鸭配合饲料11.15kg。
201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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