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宁贤斌汽配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贤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N8A9B7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华楚汽配物流城A区1栋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6〕6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21日销售的白色高压抗磨液压油按照《2025年云南省液压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 11118.1-2011《液压油(L-HL、L-HM、L-HV、L-HS、L-HG)》进行检验:所检项目运动黏度(40℃)、黏度指数不合格,被抽检产品不合格。该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北京四方进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15桶白色高压抗磨液压油,进价为190元/桶。当事人以240元/桶的价格售出该产品1桶,抽检人员提走1桶作为备样,其余已全部被扣押。故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13桶白色高压抗磨液压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元整(¥198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元整(¥2030.00元),上缴财政。
1908.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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