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三力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爱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682714165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宝丰商业街机电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4)139号
经“和”?注册商品持有人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鉴定辨认,认定涉案的4套标识注册商标为“和”?的轴承产品均不是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瓦房店轴承公司的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轴承产品。 当事人获得该批轴承的渠道是在XX顶账,当事人在获得该批轴承并进行销售前没有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也没有开具票据,也没有相关资质和轴承的检验报告,相关证言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轴承系当事人合法取得,故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的“和”?轴承4套,放置在货架上待售,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轴承的销售凭证,按照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参考价格,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17.56元。 2024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市市监罚告〔2024〕74号),当事人认为厂家出具给我局的价格较高,于是2024年9月1日向我局递交申请书请求重新询价。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哈密市发改委送达《协助调查函》(哈市市监协查〔2024〕25号),要求协助查明涉案型号的轴承的市场价。哈密市价格服务中心经询价并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市价认定〔2024〕33号),认定以上一种4个侵权轴承的市场价格为592元。我局于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综上,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92元。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行为; 2.没收违法销售侵犯“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1个型号4套; 3.处二百九十六元整(296元)的罚款。
296.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