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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彩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晶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2MAC4KTJ36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崇文佳苑社区崇文佳苑八区B2-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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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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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3﹞第27号
2023年7月25日19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博和贺鹏在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崇文佳苑社区崇文佳苑八区B2-101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彩便利店向当事人李晶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货架旁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吉祥)9条、延安(红韵)2条、芙蓉王(硬)7条、中华(硬)2条,共计4个品种2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字[2023]第3104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李晶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李晶晶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他人处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晶晶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李晶晶违法进货总额为54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照片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420.00元7%的罚款计379.40元的行政处罚。
379.4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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