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传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海麦提喀哈尔·排则拉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7DYDA81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创业二期12栋楼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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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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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6〕3号
英吉沙传人食品有限公司未根据英吉沙县高级技工学校食堂就餐人员数量及学校规模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分工职责、制定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责任缺失,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经营的英吉沙县高级技工学校食堂存在的风险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九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 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 1 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
20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