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合德镇桂凤水产品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桂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4MACPEQPH7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射阳县合德镇东园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射市监处罚〔2025〕X000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在射阳县合兴集市购进标示“ACS-30型、最小秤量:200g、生产编号:111559、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武义县金宇衡器有限公司”电子计价秤1台,购进价200元,用于水产品销售时称重计价结算。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台电子计价秤按数字“369”+去皮键后,再按 “单价1”至“单价6”键,依次出现增重现象。该台电子计价秤张贴的检定标签标示“检定日期:2024年9月3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日”在检定有效期内。经我局抽样送射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验结论:不合格。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当事人已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更换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案件调查期间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二、罚款300元。
300.00元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