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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金马镇永彬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永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4WNJ43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金马镇街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减处[202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舒兰市大石蔬菜批发店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各5KG,进货价格4元/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60元。上述批次绿豆芽、黄豆芽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绿豆芽、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6月16日,抽检批次绿豆芽、黄豆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我店从舒兰市大石蔬菜批发店购进绿、黄豆芽各5KG,进货价格4元/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60元。上述批次绿、黄豆芽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绿、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6月16日,抽检批次绿、黄豆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但是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相关票据,且当事人确实不具备绿、黄豆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查验能力,应当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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