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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安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6MACKF5BA4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丹砂街道思州壹品一号商业一层1号商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应急罚﹝2023﹞26号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处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11-23
2
务市监罚﹝2023﹞130号
2023年9月8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被抽检的情人梅(蜜饯)是2023年6月15日从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共采购15kg,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代销合同,当事人代销商品情人梅(蜜饯),进货时不开钱,按照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报的销售价43元/kg进行销售,销售后按照收入返利。2023年6月15日购进情人梅(蜜饯)有一张送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测报告(非被抽样同生产日期),截止案发未再购进情人梅(蜜饯)。2023年6月15日购进的情人梅(蜜饯)销售了3.62kg,销售金额155.54元,其余的1.38kg被我局2023年8月23日采取了扣押。被抽检批次情人梅(蜜饯)货值金额为215元,销售的155.54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2023年7月26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情人梅(蜜饯)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S20231570)一份,证明了事实如下: 1.被抽检食品为情人梅(蜜饯)的事实; 2.被抽样单位为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3.被抽样情人梅(蜜饯)抽样日期等信息的事实; 4.情人梅(蜜饯)生产厂家是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5.被抽检的情人梅(蜜饯)二氧化硫残留量1.12g/kg(标准指标≤0.3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被告知享有书面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四:对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其在销售生产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情人梅(蜜饯)的事实; 2.证明了收到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4.证明了购进情人梅(蜜饯)的时间、地点、数量的事实; 5.证明了情人梅(蜜饯)销售数量、金额的事实; 6.证明了情人梅为代销商品的事实; 7.证明了进货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我局2023年8月29日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2.证明了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核查的事实; 3.证明了对被抽检批次不合格情人梅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昆明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一份,证明2023年6月15日采购情人梅(蜜饯)5公斤的事实。 证据七: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流水一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3
务市监罚﹝2023﹞97号
经查明,被抽检的小台芒是2023年7月22日从遵义市马家湾兄弟果行购进的,共采购775.8斤(含皮重200斤,20个盒子加纸皮),实收小台芒净重575.8斤,购进小台芒只有一张货单,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2023年7月22日购进的小台芒销售了264.04斤,销售金额1585.6元,剩余的311.74斤因变黑无法销售就扔掉了。小台芒的销售平均价6元/斤 ,进货575.8斤,销售264.04斤,销售金额1585.6元,被抽检批次小台芒货值金额为3454.8元,销售的1585.6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2023年7月25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0232346)一份,证明了事实如下: 1.被抽检食品为小台芒的事实; 2.被抽样单位为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3.被抽样小台芒抽样日期等信息的事实; 4.被抽检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18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被告知享有书面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四:对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托人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其在销售小台芒的事实; 2.证明了收到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4.证明了购进小台芒的地点、数量的事实; 5.证明了小台芒销售数量、金额、报损数量的事实; 6.证明了当事人开始经营时间及经营状况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我局2023年8月23日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2.证明了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核查的事实; 3.证明了现场提取进货单、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事实。 证据六: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单一份,证明2023年7月22日采购小台芒575.8斤的事实。 证据七: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入库记录一份,证明购进小台芒数量的事实。 证据八: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汇总单一份,证明了被抽检小台芒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证据九: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了对抽样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的事实。 证据十:2023年8月23日签收的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十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务市监责改字〔2023〕424号)一份,要求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二: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利润表2份,证明了当事人从6月开业一直处于负利润的经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4
务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0号
2023年8月3日,我大队两名消防监督员在对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了《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给予务川时代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