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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莲仙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莲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2FNQKAX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王宅镇王宅村万名街5号南侧(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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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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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从别处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鳝5kg,销售价格为100元/kg。当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鳝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2.125kg,其中备样1.01kg。2023年3月30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JF0314026),显示被抽样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鳝已全部售完,销售额共500元。同时,对于上述不合格黄鳝,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资料。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法转至《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罚款51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
510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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