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红霞 | 注册资本:4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8098971584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后槐坡铁路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1
(2022)晋0107民初1534号
合同纠纷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
2020-09-29
(2020)晋01民终5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段**,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阎**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7-08
(2020)晋0108民初10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阎**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5-09-10
(2025)晋01民终46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与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6
2023-01-29
(2023)京0113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0
2023-01-11
(2022)京0113民初207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6
2021-02-22
(2021)晋01民终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王**、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09-25
(2020)晋0108民初11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039.84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23
2020-10-26
(2020)晋01民终5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张**、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14
2020-07-30
(2020)晋0108民初10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8343.5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8-14
2020-06-19
(2020)晋0108民初10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阎**与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15
2019-10-23
(2019)晋0108民初11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与代**、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1201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尖城综执罚字﹝2025﹞029号
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大留转盘进行车辆拉运渣土,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太原市尖草坪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06-18
2
并环罚字﹝2024﹞04023号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条机制砂生产线,且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属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中连路面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条机制砂生产线,且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属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50000.00元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