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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秀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7H01R5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88号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一期)23号楼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21号
经查,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与长春七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指定产品包销协议》,委托长春七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加工“七海”、“晨龙”、“欧达诺”品牌的机械折弯机、剪板机测量仪器光栅尺并对外销售。2023年3月16日,举报人授权委托人在前期与卢国盛沟通的基础上,以750元/支的价格购买了同一型号两支标有“HEIDENHAN”字样的折弯机光栅尺,附带产品说明书上带有“HEIDENHAIN”字样,微信付款,共1500元。订购之后,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与长春七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沟通以单价650元的价格订购了上述两支标有“HEIDENHAN”字样的折弯机光栅尺,支付给长春七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费用1300元,现金付款,无付款凭证。2023年6月13日,长春七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德邦快递将上述商品邮寄给购买人。举报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公证了购买上述侵权商品的全过程。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委托加工销售两支侵权商品,销售单价750.00元,销售金额15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经计算,违法经营额计1500.00元,违法所得计200.00元。根据投诉举报材料显示,当事人并未取得第707875号“HEIDENHAIN”注册商标权利人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商标注册号为707875的“HEIDENHAIN”商标为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为测量、控制、检验及称量装置及仪器,光学及电子测长度及角度用装置及仪器等,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7日。本案案发时止,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00.00元。特此报告。
3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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