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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义龙吉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荫宏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0551908250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佐舍村打扫组夏家凼子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0
2019-08-16
(2019)黔2301执9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义龙吉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州应急罚﹝2026﹞支队19号
经查,贵州义龙吉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技术规程,对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人员未作进出库登记,且允许外来人员驾驶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以上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技术规程》(GB11652-2012)“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以及“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限期”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A”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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