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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博大文化用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富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PBWL19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隆镇三中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104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是销售商品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食品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五市监隆三所处字〔2024〕145号
五原县博大文化用品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3
五市监隆三所处字〔2023〕129号
王富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0.15万元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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