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别新豫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745241888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新2302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
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别**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19-07-02
(2019)新2324民初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3
2019-06-21
(2019)新2324民初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2
2024-09-29
(2024)新23民终14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某加油站、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09
2024-07-04
(2024)新2324执271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玛纳斯县某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某加油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2
2021-03-17
(2021)新2324行审7号
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0-03
2019-08-19
(2019)新2324民初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503.85元
民事案件
5
2018-10-03
2017-05-28
(2017)新2324民初1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别**、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0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据当事人供述其所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柴油(Ⅵ)于2025年8月1日从巴州XXX有限公司以6500元/吨的价格购买5.01吨,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条显示该批次车用柴油的密度为0.845kg/L。经计算(计算方式:1t=1000kg、1000kg÷0.845kg/L≈1183.43L、6500元÷1183.43L≈5.49元/L)该批车用柴油进价为5.49元/升。2025年8月1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玛纳斯县XXX加油站的2号加油机4号加油枪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该4号加油枪对应的油罐液位仪显示罐内剩余5774升,故此次抽样基数为5774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500160)记录当日车用柴油(Ⅵ)销售单价为6.67元/升,该批次样品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核查时,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规格型号为0号的车用柴油(Ⅵ)。
当事人口述2025年8月3日将5020升车用柴油(Ⅵ)退还给巴州XXX有限公司员工张XX,并于2025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供“危化品运输车辆照片、退柴油时过磅单(№:01251009004)、退回柴油时的收条及一份证明张XX为巴州XXX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的‘证明’,并加盖有巴州XXX有限公司公章”。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内容为:“收据No 8143102、2025年8月2日、今收到0#柴油:交来50升×5.6元=280元、合计/、记账:高”等字样的收据,并加盖有玛纳斯县XXX加油站财务章,当事人口述5.6元/升是站内优惠完的销售价格。
2025年12月18日,我局向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局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玛市监协查[2025]19号),协助确认巴州XXX有限公司经营状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025年12月25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复函,确认巴州XXX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和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2026年1月7日,我局与巴州九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我局其在乌鲁木齐市办事,可前往乌鲁木齐市配合我局调查。2026年1月8日,经请示主要领导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乌鲁木齐市。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山区分局对巴州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XXX和业务经理周XXX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该公司仅有吴兵和周旭两名工作人员,张XXX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未出具盖有巴州XXX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确认,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与巴州九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不一致。且巴州XXX有限公司从未向玛纳斯县XXX加油站销售过车用柴油(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收条显示,张XXX于2025年8月4日收到当事人退回的5020升柴油。而其出具的欠条载明欠付该批次柴油款32565元,落款时间为2025年9月2日。当事人自述2025年8月3日已完成退油,却在退油事实发生近一个月后,仍就同一批次柴油出具欠款凭证,二者存在前后矛盾。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柴(汽)油采购台账、危化品运输车辆照片、退柴油时过磅单、退回柴油时的收条、张XXX提供的工作证明、欠条、收条的真实性不予采纳。故对当事人提出的退回5020升0号的车用柴油(Ⅵ)的事实不予采信。2026年3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生产厂家所在地局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玛市监协查[2026]5号),请求核实涉案加油机的解锁条件、操作流程、加油流水记录等相关信息。2026年3月10日,该局复函:涉案加油机键盘设置操作设有初始密码,相关操作流程在加油机使用说明载明,该机操作初始密码为123456;同时明确了该加油机的采购单位、安装及维护售后服务单位,并表示可联系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我局联系采购单位技术人员,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的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但未能对涉案加油机进行解锁,亦未调取到相关加油流水记录等相关信息。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进货发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提供一张2025年8月2日盖有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新裕加油站财务章的收据,内容为:“收据No 8143102、2025年8月2日、今收到0#柴油:交来50升×5.6元=280元、合计/、记账:高”等字样,主张抽样当日实际销售价格为5.6元/升。经对辖区3家民营加油站开展市场询价,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车用柴油(Ⅵ)销售价格为6.67元/升,2025年8月27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下调为6.52元/升。因当事人只提供1张销售收据,仅为单一凭证,无其他佐证材料相互印证,且与3家民营加油站同期车用柴油(Ⅵ)销售价格相差较大,故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油品销售价格为5.6元/升的收条证明效力不予采
处以货值金额37646.48元的2倍罚款75292.96元;
75292.96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