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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叁七和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3322MAELR5T151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319号(蓝桥水岸)A幢1层6号、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泸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示为“天麻超细粉”、“丹参粉”、“黄芪粉”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明确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滇201626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上述产品属于中药饮片,应依法按药品管理。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无药品销售项目。\n上述药品是从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为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具体数量及进价为:天麻超细粉3盒(进价108元/盒,售价258元/盒)、丹参粉3盒(进价98元/盒,售价116元/盒)、黄芪粉1盒(进价98元/盒,售价116元/盒)。至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陈述其在进货时未仔细查看产品标签标识,未意识到上述产品属于药品,亦未询问供应商产品性质,存在疏忽大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货值金额为1238元。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予以处罚。\n综上,建议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n1.没收天麻超细粉3盒、丹参粉3盒、黄芪粉1盒;\n2.罚款人民币6190元。
6190.00元
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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