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淏阅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永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MA5UU3873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30号附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5〕123号
经查:2017年9月15日,当事人登记办取了《营业执照》,在其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30号附8的经营场所从事冷冻肉制品批发和销售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30号附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冻库正在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5032688202000451、215032688201800458),设备上张贴的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04月,2台设备上均安装有1个安全阀,其上有铅封及铭牌,铭牌上显示的下次效验日期均为2023年04月26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2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及安全阀效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设备本体及安全阀进行报检,检验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设备。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资料,显示2台设备本体经检验合格后已于2025年5月9日出具检验合格报告,2个新购买的安全阀也经效验合格后于2025年5月14日进行了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