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安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7LWL852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天河路怡景新城B区6栋2层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5]267号
经查明,2025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七星市监责改〔2025〕02-61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检验校准使用的医疗器械。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角膜内皮细胞计”3台医疗器械未见定期检验、校准的相关证明。
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属于强制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系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自华术医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购进。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申请检定上述3台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计量管理秩序,未能保障提供服务的计量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未见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使用未见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属于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认可。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