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安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7LWL852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天河路怡景新城B区6栋2层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卫医罚﹝2025﹞27号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5-10-27
2
七星市监处罚[2025]267号
经查明,2025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七星市监责改〔2025〕02-61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检验校准使用的医疗器械。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角膜内皮细胞计”3台医疗器械未见定期检验、校准的相关证明。
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属于强制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系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自华术医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购进。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申请检定上述3台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计量管理秩序,未能保障提供服务的计量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未见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使用未见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脑角膜验光仪”属于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认可。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3
毕市卫医罚﹝2023﹞第12号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二楼诊室内现场抽查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5日的住院病历8份。该8份住院病历的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医生查房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治疗知情同意书、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等医疗文书医生签名处、护士签名处均未进行手签,该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警告并罚款
15000.00元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2023-07-14
4
七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2023年4月2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唐滔、魏星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天河路怡景新城 B区6栋2层1号商铺的毕节安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名称:毕节安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MA7LWL8528,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天河路怡景新城 B区6栋2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聂建,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88年8月15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五里坪村红光组 19 号,现住址:毕节市七星关区万晟阳光城,公民身份号码:522401********0828,经营面积1700㎡,场所性质: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场所内原核酸检测岗亭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疏散逃生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疏散逃生
给予毕节安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