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横山粮油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春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74505561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游县横山镇塔山北路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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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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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72号
2023年5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米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大米(籼米)(生产日期:2023-05-02,生产商:龙游县某某粮油加工厂)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镉(以Cd计)≤0.2mg/kg,实测值:0.2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25888)1份,报告显示建德市某店经营的大米(籼米)(生产日期:2023-02-08,生产商:龙游县横山某某加工厂)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镉(以Cd计)≤0.2mg/kg,实测值:0.2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予以合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9元,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229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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