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CA5120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玉海街道玉海街4幢广场路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86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为了谋取瑞安市外滩某某小区物业服务业务,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6日期间,通过第三人微信转账方式,向瑞安市外滩某某第三届业委会副主任兰某某(已由公安处理)行贿4万元,为其公司在外滩某某小区物业招投标中谋取交易机会,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外滩某某小区物业招投标会未中标,未获利。<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为了谋取瑞安市外滩某某小区物业服务业务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所指的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为了谋取瑞安市外滩某某小区物业服务业务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所指的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