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绿方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清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AU1E2X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中储粮门市(西数第1个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嫩江市桂英副食店购进辣X小凉皮1大包(生产日期:2023.2.14,保质期:270天)、海底捞自热黄焖鸡米饭5盒(生产日期:2023.12.1,保质期:六个月)、大允葱油馍片1大包(生产日期:2023.9.17,保质期:9个月)。于2024年2月20日从嫩江市桂英副食店购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迷你桶1箱(生产日期:2023.10.14,保质期:240天)。至2024年7月3日检查时止,辣X小凉皮库存量16袋,销售价格0.5元/袋;海底捞自热黄焖鸡米饭库存量1盒,销售价格10元/盒;大允葱油馍片库存量5袋,销售价格0.5元/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迷你桶库存量3桶,销售价格2.5元/桶,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0元。上述商品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并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6、现场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7、当事人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8、进货票据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等基本情况。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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